(一)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場:
由契約當事人本人到場辦理時:到場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房屋稅單(稅籍證明)以及房屋權狀。
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負責人請另攜帶三個月內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或最新法人登記證明以及身分證、印章、房屋稅單(稅籍證明)以及房屋權狀到場辦理。
(二)契約當事人本人無法到場,必須代理時:(請參考授權辦法)
到場之代理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房屋稅單(稅籍證明)以及房屋權狀。另需準備契約當事人本人之【授權書】,授權書上需蓋用本人之印鑑章,另需提供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以便核對印鑑章之正確與否。
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代理人需攜帶身分證、印章,另攜帶公司【授權書】(蓋用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上的大小印章),以及三個月內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或最新法人登記證明以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房屋稅單(稅籍證明)以及房屋權狀到場辦理。
(三)附帶說明:
上述房屋稅單上必須有課稅現值之記載,無稅單者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稅籍證明(房屋現值證明)。
如是尚未成立之公司、將來為籌備設立公司用者,須準備【公司名稱預查表】。
公證費計算係以:【租金總額】加上【保證金】與【房屋課稅現值】加上【保證金】計算後,兩者中取較高者為標的價額,以此參照公證費之收費標準收費。(此收費標準係對一般性案件而言,實際收費仍須依案件內容參照公證收費標準核計)
(四)無償借用特別說明:
根據稅法規定,房屋如係無償提供他人使用,須符合以下條件才不會被課徵租賃所得:
借住的人只能作【自用住宅】使用,萬一借住人拿借住的房屋作營利事業的營業場所,或作為醫師、律師等執行業務者的業務場所,即使屋主沒有收取租金,國稅局仍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水準,對房屋所有權人設算租賃所得並課稅。
雙方要訂立【無償借用契約】,要有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辦理公證。
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如果房屋是無償借給直系親屬居住或無償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立獨資商號或個人執行業務場所,依規定可以免提示無償借用證明,也不會被設算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