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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tages 公證的好處

民間公證人制度-比法院公證更好的選擇
  • 我國公證制度如德、法、澳、日等國拉丁法系公證制度,由國家遴選品德無瑕的資格符合的律專業人員,提供一般平民法律顧問和證據保全的協助,以達證明和預防糾紛的功能。

  • 公證人所作成之公證書,就等於是法律意見書以及相當於法院判決之公文書,而且公證之收費是依平民化的標準由法律明訂,公證人不得任意增減。

  • 自2001年4月23日起,新的公證法引進歐洲法律先進國家如德、法、日等的民間公證人制度。司法院從資深績優的法院公證人、法官及律師中遴任出民間公證人,授予與法院公證人相同的公權力,執行公證業務,並受司法院嚴密的監督。

  • ​本所蕭宇軒公證人具有律師及民間公證人之雙重資格,可提供您最完善的法律諮詢,係基隆地區民眾辦理公認證之最好選擇。

公證的功能與優點

2001年4月23日施行之公證法採法院與民間公證人雙軌並行。

依公證法規定,民間公證人係經司法院遴任辦理公證事務之人,其依法作成之公證文書視為公文書,作成文書效力、收費標準、執行職務應遵守事項、所受監督均與法院公證人同

公、認證業務與人民日常生活或機關許多業務息息相關,例如出借款、不動產租借、宿舍使用借貸、保管箱開箱等,都可利用公證制度來強化其證據力,預防紛爭發生;若進入訴訟程序,亦可減少提出相關證明所需的勞力、時間及費用。

  • 保障私權,預防紛爭:

    當事人事前因已作成公證,產生『心理壓力』,可發揮督促履行債務之功能,避免無益之爭執。且由當事人以外之公正機關-公證人,對於文書之成立予以公權之保障,更可加強文書之證據力,進而可收保障私權、預防紛爭之效。
  • 保全證據

    訴訟上最困難之問題,在於事實之認定。但公證人可以在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形成之當下,憑專業素養記載之,除可保全證據之新鮮度外,並可供將來訴訟上事實認定之參考。
  • 聲請強制執行:

    公證書若為公證法第13條所列之四種給付類型,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以該證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用透過訴訟請求,節省訴訟所耗費之金錢和時間。
  • 四種給付類型如下

  1.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2. 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3. 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4. 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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