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宇軒公證人
2018年7月18日1 分鐘
轉引自 今周刊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規定,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預立醫療決定 #病人自主權立法